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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卢爱华与徐雪娟、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华,徐雪娟,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卢爱华。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娟。被告徐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爱华诉被告徐雪娟、徐杰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爱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玉军、被告徐雪娟、徐杰的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爱华诉称:201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经徐雪娟协商签订一份《浴室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徐雪娟将个体工商户靖江市华彩浴室的经营权及浴室相关证件转让给原告,转让费368000元。2014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转账及现金向被告支付360000元。鉴于房屋的租金为100000元/年,原告已使用半年,同意扣减50000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禁止转让,被告徐雪娟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应当返还原告转让费。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对于转让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起诉要求:(一)确认201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徐雪娟签订的《浴室转让协议》无效,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转让费310000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徐雪娟、徐杰辩称:华彩浴室转让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中转让标的除100000元房租外就是浴室装潢设施、设备等有形财产。从双方交易情况来看,被告徐雪娟是将华彩浴室作为整体财产进行转让的,原告为了接手后就可正常经营,故要求被告无条件将相关的经营手续交由原告使用,随后再自行办理相关证照,转让价款中并不包含证照转让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被告徐雪娟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浴室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所有的靖江市华彩浴室经营权以及浴室相关设施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甲方需将靖江市华彩浴室相关的经营手续无条件转让给乙方使用,包含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一切与之相关的手续。……三、转让后乙方即取得对靖江市华彩浴室的经营权以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正常的经营。浴室内所有设施所有权自转让之日起归乙方所有。……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需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转让费368000元(其中转让费268000元、房租100000元,房租甲方已经缴纳至2015年8月30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徐雪娟办理了华彩浴室的交接手续,被告徐雪娟将华彩浴室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交付给原告,原告亦开始经营华彩浴室。2014年10月19日,被告徐雪娟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交来华彩浴室转让费(房租、转让费)共计360000元。另查明:靖江市华彩浴室于2013年3月27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徐雪娟。被告徐雪娟、徐杰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9年1月1日登记结婚。庭审期间,经本院组织双方到华彩浴室进行现场勘察,双方确认华彩浴室已经不再经营,经过清点房屋内现有设施如下:一、一楼:1.吧台一套;2.储物格一套;3.控制箱一台;4.电视一台;5.电脑一台;6.三位座椅一张;7.一位座椅两张;8.皮帘子两个;9.更衣凳两个;10.拖鞋若干双;11.洗衣机一台;12.按摩椅一张;13.更衣柜50格;14.送暖气水箱一个(0.5T);15.开水炉一个;16.操作台一套;17.淋浴箱一个(6T);18.储水箱一个(12T);19.水泵两个;20.监控头一个。二、二楼:1.大池一个、小池一个;2.更衣凳两个;3.更衣柜64格;4.小储物柜9格;5.吧台一张;6.饮水机一台;7.电视柜一个;8.皮帘子一个;9.淋浴头五个;10.监控头四个;11.包厢(包厢号分别为1、2、3、5、6、8、9、10、11、12、15、16、18、19、20、21、22、23、25、26及大厅)内空调四台、茶几26张、沙发43套、电视21台、两门柜12个、单门柜6个。三、浴室内的照明灯约50个。四、隐蔽在一楼、二楼房顶的排气扇共约50个。对于前述经现场清点的物品,双方确认即系签订《浴室转让协议》时实际交接的全部物品。该浴室钥匙目前由原告持有,被告徐雪娟拒绝接收钥匙及前述物品。本院认为:本案系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徐雪娟《浴室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来看,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经营权,而对于财产内容和价格也没有单独列明。协议签订后,被告徐雪娟亦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既包括了财产权的转让,也包括了经营权的转让。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被告徐雪娟登记的靖江市华彩浴室系个体工商户性质,双方签订协议的实质是约定原告以靖江市华彩浴室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前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徐雪娟依据该无效协议收取转让费260000元,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关于另100000元,双方确认系被告徐雪娟代交至2015年8月30日的一年租金,鉴于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经实际经营使用,而诉讼期间经本院询问,被告拒绝办理华彩浴室的交接手续,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徐雪娟应向原告返还的租金为15000元。被告徐雪娟答辩称双方仅协议转让财产权,并且系应原告要求将经营证照交由原告使用,依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徐雪娟应当向原告返还的款项共计275000元,该债务产生于被告徐雪娟、徐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徐杰应与被告徐雪娟共同承担前述款项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雪娟、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275000元;二、驳回原告卢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5065元,由原告卢爱华负担572元,由被告徐雪娟、徐杰负担4493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履行判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