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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特字第08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与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8147号申请人许×,女,1979年3月4日出生。申请人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密西西比州奥克蒂比哈县大法官法庭于2008年8月11日对马×与许×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判决第一项。本院经审理查明:美国密西西比州奥克蒂比哈县大法官法庭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了案例号为08-0204号的判决。该判决第一项为:判令马×和许×基于夫妻间无法调和的矛盾的理由离婚成立,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即时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密西西比州奥克蒂比哈县大法官法庭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案例号为08-0204号的离婚判决第一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美国密西西比州奥克蒂比哈县大法官法庭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案例号为08-0204号判决第一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亓培冰审 判 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