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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岳依强与潘志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依强,潘志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1162号原告岳依强。被告潘志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1号第11层。负责人王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依强与被告潘志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依强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童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