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刑减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殿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刑减执字第397号罪犯王殿臣,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死亡前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罪犯王殿臣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通知本院,罪犯王殿臣在服刑期间死亡。本院认为,鉴于罪犯王殿臣在服刑期间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 判 长 田 锋代理审判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晓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