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洪利与宋东辉、杨红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利,宋东辉,杨红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505号原告刘洪利,居民,被告宋东辉,农民。被告杨红香,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华庭A2-1201-1202-1203。负责人朱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利与被告宋东辉、杨红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