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联盟大街西侧、静文路北侧海岚大厦。。负责人田捷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万巧,静海王口支行专职清收人员。被告张xx。被告张xx。被告张xx。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被告张xx、张xx、张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张xx、张xx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