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鲁俊祥与陈洪学、随海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俊祥,陈洪学,随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鲁俊祥,男,49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洪学,男,42岁,满族,农民。被申请人随海萍,女,42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鲁俊祥与被申请人陈洪学、随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申请执行人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