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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保江与被上诉人吴得成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江,吴得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翠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得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男,汉族。上诉人王保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保江的委托代理人唐翠英、侯全喜,被上诉人吴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下列事实不清:1、王保江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否被撤销及合法有效;2、吴得成搭建的简易棚是否占用了王保江的宅基地面积。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