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丰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宣年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丰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宣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444号申请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二村19幢608室。负责人:王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丰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工业区余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宣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宣年,男,1962年10月5日生。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福建丰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宣年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丰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广告代理发布报酬253500元,并承担违约金67600元,合计321100元。被执行人陈宣年对上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丰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宣年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