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东华、王效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东华,王效义,雷金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孟德,该公司关庙支行行长。被告:雷东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效义,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雷金超,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东华、王效义、雷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效义、雷金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效义、雷金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回对被告王效义、雷金超的起诉。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