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