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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翁尔盛、XX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翁尔盛,XX钦,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金融区建行大楼。法定代表人苏涵勋。委托代理人郑文彬、陈春花,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尔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XX钦,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环岛南段西侧2号综合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梁衍锋。委托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诉被告翁尔盛、XX钦、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4元,减半收取52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继勇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