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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中国与李涛、周亮、李友群、雷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李涛,周亮,李友群,雷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代表人张静,行长。被告李涛,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周亮,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李友群,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雷建刚,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中国与被告李涛、周亮、李友群、雷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涛所有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中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李涛,坐落于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140号3幢2单元3楼2号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证号为:2010004**。交由被告李涛保管使用。在查封期间被告李涛不得变卖、赠予、毁损该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