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丛森与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森,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丛森,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辉,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丛森申请执行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000.00元,诉讼费2868.00元、执行费17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靳辉现无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申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