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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干加恶巫、介朵抓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加恶巫,介朵抓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41-1号被执行人干加恶巫,女,1990年5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介朵抓铁,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干加恶巫、介朵抓铁罚金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中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执行。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中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