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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玉增与王庆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增,王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增,男,194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庆美,女,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张玉增诉被执行人王庆美离婚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庆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52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