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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974-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梅、董良华等与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梅,董良华,王燕,韩翠娥,唐振花,邹玉玲,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74-1979号申请执行人董梅。申请执行人董良华。申请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韩翠娥。申请执行人唐振花。申请执行人邹玉玲。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金在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梅、董良华、王燕、韩翠娥、唐振花、邹玉玲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93元,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07)第2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