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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担干岭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湖南省娄底市乐坪东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担干岭,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湖南省娄底市乐坪东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担干岭。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湖南省娄底市乐坪东街。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