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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瑞云、李富梅、王静静、刁其森与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云、李富梅、王静静、刁其森,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云、李富梅、王静静、刁其森。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有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和洲与被执行人刘仁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仲裁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