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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枫与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枫,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满,杨国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026号原告徐枫。委托代理人方雳,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满。被告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乔。被告杨小满。委托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乔。委托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枫诉被告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圣公司)、杨小满、杨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凯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0日及7月10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枫的委托代理人方雳及被告杨小满、杨国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鑫萍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摩天公司、唐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枫诉称:2013年3月7日,被告摩天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条各一份,确认向原告借到886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上述借款由被告唐圣公司盖章确认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3月8日,被告摩天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元。剩余借款386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摩天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唐圣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摩天公司、唐圣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杨小满、杨国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摩天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86万元。2、被告唐圣公司、杨小满、杨国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摩天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66万元及利息2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止,其余部分利息不主张)。被告杨小满、杨国乔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被告杨小满作为被告摩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且未收到过相关款项。2、被告杨小满虽系被告摩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与摩天公司是不同的个体,故原告要求杨小满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杨小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因借款合同实际未履行,被告唐圣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杨国乔更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摩天公司、唐圣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3月7日,被告摩天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条各一份,确认向原告借到886万元,其中20万元系借款利息,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上述借款由被告唐圣公司盖章确认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3月8日,被告摩天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元。剩余借款366万元及利息20万元被告摩天公司至今未还,被告唐圣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摩天公司、唐圣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杨小满、杨国乔个人投资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各一份、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各两份,以及原、被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摩天公司及与被告唐圣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摩天公司未按约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唐圣公司未履行保证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小满、杨国乔关于借款合同实际未履行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摩天公司及唐圣公司均系杨小满、杨国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杨小满、杨国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摩天公司、唐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枫借款366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合计3860000元。二、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杨小满、杨国乔分别对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满、杨国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80元,减半收取18840元,由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满、杨国乔负担。此款徐枫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安吉县摩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满、杨国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8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