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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荆丰莹,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亚社,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曾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于2015年3月26日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杜某某的起诉,该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因离婚向法院起诉,现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又起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新情况、新理由,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某某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