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25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鑫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宝鸡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110元,执行费4370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