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宿某超、宿庆贵等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华超,宿庆贵,李传英,宿坤,宿龙,李长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04号原告:宿华超,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宿庆贵,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传英,女,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宿坤,男,200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宿龙,男,200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征,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张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华超、宿庆贵、李传英、宿坤、宿龙诉被告李长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华超、宿庆贵、李传英、宿坤、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宿华超、宿庆贵、李传英、宿坤、宿龙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