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克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克付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04号罪犯谢克付,别名谢喜廷,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克付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谢克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谢小方用三轮摩托车从开封邢口附近拉一女子,将该女拉到淮阳县冯塘乡后,伙同被告人谢克付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宋朝伦。被告人谢小方得款840元,谢克付得款160元。罪犯谢克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较差、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克付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克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