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与被告南京礼联尊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南京礼联尊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张维,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南京礼联尊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393,实际经营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东渡新锐国际2228室。原告张维诉被告南京礼联尊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5年7月8日原告张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未提交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文书,该仲裁决定书载明,申请人收到书面仲裁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张维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张维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被仲裁部门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应认定其劳动争议事项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经仲裁程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