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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种双乐与吴炳友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种双乐,吴炳友,吴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种双乐,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炳友,男,1984年6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种双乐因与被上诉人吴炳友、被上诉人吴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种双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种双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种双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种双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种双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