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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军平、叶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平,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9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军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叶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2月1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小三。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卓某。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平、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平、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至1月30日间,被告人马军平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XXX号X楼左侧第X间房屋内,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以庄家赢钱抽取50或100元的头薪,非法获利7000余元。期间,被��人叶某提供场地,帮忙抽取头薪;被告人张小三受雇在赌场望风;被告人卓某受雇在赌场外望风,非法获利1200元;被告人梁某受雇在赌场看守房门,非法获利500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马军平、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马军平、张小三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马军平、叶某、卓某、梁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小三辩称其在赌场照顾腿脚不方便的马军平,没有参与望风。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至1���30日期间,被告人马军平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XXX号X楼左侧第X间房屋内,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以庄家赢钱抽取50或100元的头薪,共计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叶某提供场地,帮忙抽取头薪,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小三在赌场望风并介绍安排他人来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卓某受雇在赌场外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梁某受雇在赌场看守房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15年1月30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马军平、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在现场及现场附近被抓获。现场查获赌资20000余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军平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期��,其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XXX号X楼左侧第X间房屋内,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以庄家赢钱抽取50或100元的头薪,共计获利7000余元的事实。2、被告人叶某的供述:我是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XXX号左边X楼第X间的房东,马老三说要将赌场开设在我处,每天给我钱,我就答应了。2015年1月23日,马老三开始召集很多人来赌场内进行赌博。赌场每天摆两场,每天大概能抽取1000多元的头薪。我在赌场看监控、端茶倒水、打扫卫生,跑腿买香烟和饮料。期间,马老三给我500多元的好处费。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马军平是马老三。3、被告人张小三的供述:2015年1月27日中午,我到相约酒吧找马老三,马老三给了我100元。他跟我说你这几天就扶着我进出,没事的时候到外面的路口看着。之后,我扶着马老三到了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中路一个院子里,我到最里面的房��里看别人赌博,马老三打了我一巴掌说让我滚出去。我被打之后就走到路口找小黑,小黑跟我说在这里跟他一起看着就可以。我当时知道马老三叫我过来是帮赌场望风的。看了一个多小时,我和小黑离开了。到了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我又过来帮忙看场,这样我看了三天的场子,马老三拿给我300元。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马军平。4、被告人卓某的供述:2015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打电话给小三,让他帮我安排工作。小三帮忙介绍我到马老三的赌场内帮忙望风。我是在1月24日去赌场望风的,过去的前几天张小三生病不在场。之后,我和小三负责涌泉巷和解放路之间附近的马路,另外两个男的是负责西边的路口。小三除了望风外,负责管理我们几个望风的人,有什么情况打电话给小三。到了2015年1月30日中午,我在路口望风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我的工资是每天200元,马老三共给了我1200元。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马军平、张小三。5、被告人梁某的供述:2015年1月20日左右,小三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无事情做,并说给我安排工作。1月23日中午,我到瑞安找小三,小三告诉我他有个赌场,让我在赌场做事。下午,小三带我去玉海街道解放东路XXX号边的X楼房间内,很多人在赌麻将,他把我介绍给老大马老三认识。我负责把守大门,有情况通知阿三,平时我还服侍马老三。1月24日至1月30日,我工作了6天,前面两天马老三给我200元,后面三天小三给了我300元。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马军平、张小三、叶某。6、证人谢某甲的证言:我在赌场内帮马老三做理手,赌场内的事情是马老三说了算的,张小三在赌场外边望风。期间,马老三给我7、8百块钱。刑事笔录辨认出马军平、张小三。7、证人谢某乙、张某甲、蒋某、王某甲、陈某甲、杨某���、温某、项某、陈某乙、孙某、王某乙、林某甲、张某乙、郑某、胡某、董某、蒲某、杨某乙、林某乙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XXX号X楼左侧第X间房屋内,参与赌博,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行政处罚的事实。8、现场检查笔录,证实赌场被查获的事实。9、扣押清单,证实现场被扣押的财物情况。10、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实施抓捕及现场被抓获人员情况。1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确定,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小三辩称未参与赌场望风,与被告人卓某、梁某的供述及证人谢某甲的证言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平、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军平、张小三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军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张小三、卓某、梁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军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小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四、被告人卓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五、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六、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扑克一副、骰子一副、监控探头一个、牌九一副,予以没收。七、责令被告人马军平、张小三、卓某、梁某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300元、1200元、500元,被告人叶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涉案赌资,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郑招敏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缪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