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雷明果与伍洪波、XX及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果,伍洪波,XX,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雷明果,男。被告伍洪波,男。被告XX,女。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果诉被告伍洪波、XX及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明果承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