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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维军与温州泰河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军,温州泰河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400号原告:赵维军。委托代理人:郑振岳、林小景,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泰河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协美。委托代理人:赵章良。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赵维军与被告温州泰河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赵维军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