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云剑合同普通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被执行人李某剑,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6438.25元,并负担受理费2428.7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剑名下的存款108867.01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