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女,户籍地本市。辩护人石彬,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户籍地本市。辩护人陈万君,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石彬,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万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检察机关申请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章某某以“跑差”收支票需借钱、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用旅行袋装白纸冒充人民币抵押给被害人,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得被害人徐xx、张xx、陈xx、耿xx、张yy、殷xx、张zz、丁xx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万余元。1、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骗得被害人徐xx、张xx共计29.15万元。2、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骗得被害人陈xx、耿xx共计4.5万元。3、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骗得被害人张yy、殷xx共计23.5万元。4、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骗得被害人张zz共计13万余元。5、2011年3月至8月,被告人章某某两次骗得被害人丁xx共计5.7万元。2007年3月,被告人章某某与孙某某经预谋,由孙冒充老板“张ww”,由章某某将孙介绍给被害人耿xx交友恋爱,孙多次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骗得耿共计5.1万元。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无异议,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诈骗数额为18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章某某辩护人对被告人章某某构成诈骗罪无异议,提出认定诈骗数额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之间的陈述有矛盾,被告人章某某能够认罪,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对被告人孙某某构成诈骗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能够认罪,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章某某虚构“跑差”收支票需借钱、做生意需周转资金等事实,采取抵押装有冒充人民币的白纸的旅行袋以及许以高额利息等方法,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多次骗得被害人徐xx、张xx、陈xx、耿xx、张yy、殷xx、张zz、丁xx等人共计50余万元。1、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章某某以上述方法多次骗得被害人徐xx、张xx共计28万余元。2、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章某某以上述方法多次骗得被害人陈xx、耿xx共计4.5万元。2007年3月,被告人章某某与孙某某经预谋,由章某某将冒充生意人“张ww”的孙某某介绍给被害人耿xx交友恋爱,孙某某则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多次骗得耿xx共计5.1万元。3、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章某某以上述方法多次骗得被害人张yy、殷xx共计7万元。4、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章某某以上述方法多次骗得被害人张zz共计5.7万元。5、2011年8月,被告人章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丁xx7千元。至案发,被告人章某某归还被害人徐xx、张xx、陈xx、耿xx、张zz、丁xx等人共计约9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章某某以往供述,证实2002年起,其以跑差、资金周转、高息回报、白纸冒充人民币等方法,先后多次骗取徐xx、张xx、陈xx、耿xx、张yy、殷xx、张zz、丁xx等人钱款,期间还伙同孙某某骗取耿xx钱款。被害人徐xx、张xx陈述以及相关借条、承诺书、收条,证实多次被章某某以跑差、白纸冒充人民币等方法骗取钱款,章某某补写过包含高额利息的借条,期间章某某曾归还少量钱款。徐xx的钱款系向他人所借。被害人陈xx、耿xx陈述以及相关借条,证实多次被章某某以出差、白纸冒充人民币等方法骗取钱款,章某某还介绍“张ww”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耿xx钱款,章某某补写过借条。期间章某某曾归还少量钱款。被害人张yy、殷xx陈述以及相关借条,证实多次被章某某以出差、白纸冒充人民币等方法骗取钱款,章某某补写过包含高额利息的借条。被害人张zz陈述以及相关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多次被章某某以出差等方法骗取钱款,章某某写过借条。期间章某某曾归还少量钱款。被害人丁xx陈述以及相关借条,证实被章某某以出差为名骗取钱款。章某某写过借条。期间章某某曾归还少量钱款。7、证人张ww、顾xx、叶xx、徐yy、徐zz、季xx、葛xx、姜xx等人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工作情况,证实被害人徐xx向他人借款的情况。8、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证实警方查获、调取装有百元面值大小的白纸的旅行袋十四个。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章某某以往供述并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被告人章某某关于诈骗数额应为18万余元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耿xx的钱财,作用相当,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孙某某起辅助作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到案后供述了相关诈骗事实并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作案工具装有白纸的旅行袋十四个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伟敏人民陪审员 黄坚根人民陪审员 单起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