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吴晗与王汪平、程满云、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进、程渡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晗,王汪平,程满云,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进,程渡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68号申请人吴晗,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王汪平,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程满云,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被申请人程进,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程渡民,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吴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汪平、程满云、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进、程渡民价值14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汪平、程满云、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进、程渡民银行存款14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