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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民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保卫与秦敏、钱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卫,秦敏,钱诚,朱海波,咸宁市恒发检测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民初字第1138-1号原告李保卫,系鄂LR6**号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保卫的女儿。被告秦敏,系鄂LT03**号出租车的承包人和驾驶员。被告钱诚,系鄂LT03**号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被告朱海波,系鄂LT03**号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被告咸宁市恒发检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系鄂LT03**号出租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金忠海,恒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勇,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锦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黄元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霞,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李保卫诉被告秦敏、钱诚、朱海波、恒发公司、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贤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贤水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