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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夫林、高素娟等与龚海卫、江苏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夫林,高素娟,龚海卫,江苏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杨夫林。原告高素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燕。被告龚海卫。被告江苏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国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归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夫林、高素娟诉被告龚海卫、江苏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夫林、高素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海卫、江苏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夫林、高素娟撤回对龚海卫、江苏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批准缓交),由杨夫林、高素娟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