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海棠与谭小毛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棠,谭小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873号原告刘海棠,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小毛,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棠与被告谭小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棠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