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铭斗与张晓辉、张宏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斗,张晓辉,张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张铭斗。法定代理人:侯光月(张铭斗母亲)。委托代理人:卢萍,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辉。被告: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铭斗诉被告张晓辉、张宏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一致,张英大遗产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顺乐街94号6层3号,面积为76.58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议定价款15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10000元修车费后,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法定代理人侯光月的建设银行6217001070000249843账户中汇入人民币140000元,原告收到该款后承诺不再向被告主张有关此房产及案涉其他遗产的任何权利,且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晓辉、张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铭斗撤回对张晓辉、张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