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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碧忍与被执行人王明宝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碧忍,王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134号申请执行人蔡碧忍,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宝,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宝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7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