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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道德与薛传杰、陈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德,薛传杰,陈岩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李道德。被告薛传杰。被告陈岩。原告李道德与被告薛传杰、陈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焦罗独任审判。原告李道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道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道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焦 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