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与范时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范时文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白鹤村11社,组织机构代码66641771-8法定代表人王才义,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克洪、廖代秀,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时文,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盈、雷胡笳,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与被告范时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才义塑料厂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