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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毛军与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16号原告毛军,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二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军与被告重庆三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