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向华夏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其在无收入期间仍持卡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截至案发,其共计透支金额人民币8.4万余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6万余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家属帮助下归还了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华夏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个人存款回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