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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宗建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江苏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法定代表人施卫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公司)与被告宗建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山峰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