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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莱州支行与烟台证照印制公司、山东华证集团公司、邓金光、孙进花、邓召林、邓永芳、莱州三力汽车配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莱州支行,烟台证照印制有限公司,山东华证集团有限公司,邓金光,孙进花,邓召林,邓永芳,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莱州支行。负责人:孙积存,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凌燕,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证照印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召林,经理。被执行人:邓金光,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进花,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邓召林,194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邓永芳,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兴,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证照印制有限公司、山东华证集团有限公司、邓金光、孙进花、邓召林、邓永芳、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莱州支行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烟台证照印制有限公司、山东华证集团有限公司、邓金光、孙进花、邓召林、邓永芳、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证照印制有限公司、山东华证集团有限公司、邓金光、孙进花、邓召林、邓永芳、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存款3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