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金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157-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平。被执行人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奋强,、住赤壁市赤壁大道威盾工业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5年8月3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林奋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林奋强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应得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2678140元(含案件执行费、诉讼费、保全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钢审判员李启明审判员刘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方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