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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曹务民与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务民,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曹务民。委托代理人曹井悦。被执行人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空港工业园双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初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务民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711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7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中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