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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旭洪。委托代理人:雷建勇。委托代理人:王俊。被执行人:乐山市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永忠。被执行人: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永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峨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乐山市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余款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7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0﹪连带清偿责任及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