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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继彬与吴波、董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彬,吴波,董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89号原告:何继彬,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波,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董裕,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继彬与被告吴波、董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继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波、董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继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继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继彬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