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继彬与吴波、董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彬,吴波,董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89号原告:何继彬,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波,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董裕,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继彬与被告吴波、董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继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波、董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继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继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继彬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