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思明与被执行人王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明,王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148-1号申请执行人黄思明。被执行人王金水。申请执行人黄思明与被执行人王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7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拍卖,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需待拍卖成交后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