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乃国与李方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乃国,李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朱乃国,男,生于1960年0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李方清,男,生于1967年02月0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朱乃国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方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乃国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方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朱乃国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朱乃国可在被执行人李方清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