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74-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