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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74-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更多数据: